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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接受台胞捐赠审批
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总是的通知》、《关于简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台办《关于台胞接待站和台胞台属联谊会接受捐赠物资征、免税事》,海关总署《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省台办《关于做好接受台胞捐赠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台胞捐赠工作的意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事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提供材料:
1、捐赠者捐赠书(台胞本人不便出具,可由其亲属代写);
2、县级台办书面审核意见(单项捐赠一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财物需县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意见);
3、接受捐赠单位要求接受捐赠报告。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经济交流宣传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或转报[根据授权,台胞单项捐赠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人民币的财物,由市台办代省台办审批;台胞单项捐赠一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相当一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物,由市台办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台胞单项捐赠小型生产工具价值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者,由市台办负责审批;台胞单项捐赠小型生产工具价值二万元以上者,由市台办审核,转报省台办审批。]。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资料齐全,由市台办审核、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报市政府的,资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捐赠单项小型生产工具价值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捐赠单项小型生产工具价值二万元以上者,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台办审批。
二、办理台湾投资者确认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府办公厅《关于台湾投资者认定问题的通知》,省台办《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台湾投资者认定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办事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提供资料:
1、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身份证明);
2、台湾企业投资者提供台湾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台胞或台湾企业以在外国或第三地投资的企业名义来金投资者需提供在当地投资企业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和该企业中台胞本人或台湾企业在该企业中的股份占有证明;
3、在金设立新企业的章程、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填写完整的“台湾投资者确认书申请表”。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经济交流宣传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
4、收取工本费35元。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赴台交流审核
办事依据:国台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流人员行前和归后工作的通知》、《关于应邀赴台有着具体事项的通知》、《关于非公职人员应邀赴台管理事项的通知》、《关于应邀赴台立项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应邀赴台人员在台湾停留时间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赴台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交流行前和归后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台交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台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流人员行前和归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重申对台文化交流基础上有着规定的通知》。
办事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提供材料:
1、台方邀请函件(函件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目的、起止时间、在台湾停留时间、费用等)原件及影印件。
2、台方邀请单位有关背景资料(包括邀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电话、单位有效执照副本、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等)。
3、台方提供的活动计划与日程安排表;
4、被邀请单位要求去台活动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被邀请单位情况介绍、要求去台预期目的、在台活动时间、费用负担安排和拟派出人员名单及简介)。县级由县级台办行文上报。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经济交流宣传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转报省台办;
4、指导被邀请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台方邀请单位填写有关表格和为台方邀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专业人士证书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户籍本影印件等一式四份,被邀请单位执照或证书影印件一式两份,近期二英寸平板黑白照片每人6张);
5、向被邀请单位转发上级同意立项申请通知;
6、审核被邀请单位成行申请(被邀请单位成行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台方办理好的入台证影印件、赴台人员“赴台人员审查表”);
7、代市府拟文上报申请赴台。协助赴台人员办理去台通行证和办理换汇手续;
8、对赴台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9、督促赴台人员返回后进行赴台总结,并行文上报。
办事时限: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申请立项,资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台办;对上级同意立项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电话转达或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提出成行申请的,资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申请人确定行期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赴台人员进行行前教育(申请人要求推后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