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台胞台属联谊会章程(金华市台胞台属联谊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11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团体名称是:金华市台胞台属联谊会,简称金华市台联会。
第二条 金华市台联会是由居住在金华市范围内的台胞和定居在台湾地区人员的亲友(简称台属)等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是政协金华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三条 金华市台联会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广大台胞台属,努力促进金台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振兴中华,繁荣金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金华市台联会接受金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金华市台联会的任务:
(一) 坚决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涉台联谊活动。
(二) 密切联系全市广大台胞台属,维护台胞台属的合法权益;做好台胞台属的团结、教育工作;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经常、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台胞台属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为台胞台属排忧解难。
(三) 为台湾和海外各界人士来金华投资、经商提供咨询服务。
(四) 帮助台胞台属沟通海峡两岸的联系和做好回金台胞的接待服务工作;密切与在台金华乡亲及同乡会的联系,增强乡亲情谊,增进祖国统一共识。
(五) 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及有关团体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努力办好本会兴办的各项事业;帮助会员及其他台胞台属勤劳致富。
(六) 指导各县、市、区台联会(分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金华市台联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金华市所属各县、市台联会和金华市域内的较大单位台联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居住在金华市区的台胞台属和涉台工作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登记,经本会秘书处审定,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长期居住在金华市区的非金华市区户籍的台胞台属及其他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经审定,商市台办同意,也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认真学习和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工作方针,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金华市台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个人会员代表由协商选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委派。会员代表由理事会商主管部门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均为相对独立的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县(市、区)台联会(分会)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出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各县(市、区)台联会(分会)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所担任的常务理事职务自动更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决定增补理事人员;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主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金华市台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开,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金华市台联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并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金华市区设立直属台联分会。县(市、区)台联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设立台联分会或台联小组,加强基层台联工作。台联分会会长、小组长可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县(市、区)台联会(分会)理事会指派。台联分会或台联小组为县(市、区)台联会(分会)的非独立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台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其他主管对台部门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金华市台胞台属联谊会。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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